省代码中心与省民政部门经多次沟通,想法设法,就"统一社会信用代码"数据回传与接收一事达成一致意见,9月12日,通过省发改委"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"建立数据回传与接收机制,完整接收首批数据,标志着省代码中心正式开始实施民政部门"统一社会信用代码"数据回传与接收工作。